反向开票和我们日常见到的开票流程不同,是由购买方(付款方)向销售方(收款方)开具发票的一种特殊流程。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的具体措施和操作办法。
在这之前,资源回收行业一直存在开票难、税务管理不规范的问题。行业的市场主体多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很多出售者(自然人)不愿意花费精力去税务局代开发票,导致资源回收企业无法取得进项票与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成本认定难,业务真实难判定,税务监管难。反向开票政策的实施,解决了资源回收企业获票难的问题,加强了税务的合规管理,推动整个行业向更加规范、更加专业的方向发展,提高行业整体形象和竞争力。
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购买报废产品时,可选择反向开具发票。
资源回收企业指的是经相关部门认定,并从事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
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指的是拥有报废产品并有意向资源回收企业出售的个人。
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
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且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
(一)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三)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并在商务 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资源回收企业首次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就反向开票和代办税费事项征得该出售者同意,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该出售者不同意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向其反向开票,出售者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根据资源回收企业的企业性质来看,一般计税方法的企业可以开专票和普票,简易计税的企业只能开普票: